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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污水处理费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8-07-30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120-0603-2018-0017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召开专家论证暨听取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基础上,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今年7月1日起,按省定最低收费标准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月用水量30吨以内(含30吨),按0.9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 1.1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计价周期以年度为周期执行,污水处理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居民家庭人口基数为4人,5人及以上的家庭,可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萍乡水务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萍乡水务有限公司确认后,家庭人口每增加一人,其污水排放量每月增加5吨,即年污水排放量增加60吨,超出部分执行第二级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40元/吨。

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3.0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车、净水、洗浴足浴、美容美发、歌舞厅、游泳池等行业用水。

优惠政策

对经民政部门认定有效的低保户、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用水户,每户每月免收10吨污水处理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食堂、宿舍(公寓)和澡堂等生活用水,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社区办公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本次污水处理费调整,是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节约用水,从我做起!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请做到一水多用、循环利用,以实际行动来呵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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