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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1-09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00-0202-2018-0198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府字〔2017〕92号
萍府字〔2017〕9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环境优美、和谐平安的新萍乡”目标,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稳定,今年以来,全市扎实开展了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动(以下简称“打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近期随着煤炭价格暴涨,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呈反弹的趋势,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打非”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十九大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省政府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非”专项整治工作,实现2018年“零开采、零事故”目标,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有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落实工作任务 

  在非法开采基本关闭到位的基础上,继续调动发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建立分工明确、制度健全、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开展“打非”的各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露天非法开采。对包括筛选煤矸石(证照齐全在法定区域内筛选煤矸石除外)等非法露天开采进行全面检查。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筛选煤矸石等选矿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占用耕地、林地筛选煤矸石建砖瓦窑的,开展集中整治。对露天非法开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严密监控原已关闭的非法开采洞子井。严禁一证多井、非法挂靠井等形式进行非法开采。发现有生产迹象的,立即责令停止开采,依法予以关闭,将非法开采洞子井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对有证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非法开采,特别是露天非法开采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植被被毁、水土流失等,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利用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等,对非法开采矿区进行环境集中整治,种植林木,恢复植被。通过统筹规划,采取采矿权价款拍卖方式,实现瓷泥规范有序开采。 

  三、强化责任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管理处是各县(区)、管委会、乡(镇)、管理处行政区域内“打非”责任主体,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乡(镇)长、管理处长是第一监管责任人。要层层签订“打非”责任状,具体落实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关闭取缔非法开采,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个月对全市重点非法开采矿区、矿点进行一次检查,组织对因非法开采造成破坏价值的鉴定,对县、区交界处管辖职责不清地方的测绘界定,对全市“打非”工作进行督导指导。 

  (三)市煤监局、赣西南分局负责清理有证煤矿企业的一证多井,负责煤矿企业已关闭一证多井的监管,严格审查并督促煤矿企业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 

  (四)市安监局负责清理有证非煤矿山企业的一证多井,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已关闭一证多井的监管,严格审查并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 

  (五)萍乡供电公司负责查处非法转供电,严禁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转供电,对非法转供电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市林业局负责开展查处侵占林地、破坏植被、矿区非法使用木材等,组织恢复治理被破坏的森林植被,依法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执行凭采矿许可证供应火工产品,收缴非法火工产品,协助“打非”工作单位扣押、查封非法开采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打击涉黑涉恶势力工作,保障“打非”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触犯刑法的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五个巡查督导组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到各分管县(区)、管委会进行巡查督导。发现非法开采情况,及时告知并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管理处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并对打击结果进行评估验收。 

  四、硬化工作措施 

  (一)突出部门联动 

  一是健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在“打非”工作中,国土(地矿)、煤炭、安监、林业、公安、供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实施联动机制,共同开展“打非”专项行动。 

  二是建立完善“打非”联合执法警务室制度。继续由公安部门派出公安干警常驻国土资源(地矿)部门,开展“打非”联合执法工作,保障“打非”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三是健全“打非”专业队伍工作机制。县、乡两级要组织精干力量,组建“打非”专业队伍,专门开展“打非”工作,每天对辖区进行巡查检查,对重点、热点矿区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非法开采要及时予以处置。要切实保障“打非”的工作经费、车辆、装备等,为“打非”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是继续实施“打非”站卡制。在各矿产资源开采集中区,由乡(镇)政府、管理处负责设立若干“打非”检查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检查。“打非”检查站负责人由副科以上干部担任。“打非”检查站对非法开采出的矿产品予以没收,依法扣押或查封非法开采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作,并对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二)开展督查督办 

  成立市五个“打非”工作督导组,组长由市五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工作人员自行组成。具体分工安排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源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赣西南分局负责湘东区,市林业局负责芦溪县,市安监局负责上栗县,市煤监局负责莲花县。市五个“打非”工作督导组要加强督导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下发《督办令》到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并及时督办整改到位。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调查并组织查处打击,有关查处打击工作情况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督导组。 

  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管理处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查、督查力度,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巡查、督查。县(区)政府、管委会每星期汇总辖区内“打非”工作情况上报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汇总全市情况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打非”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打非”工作调度会,总结通报前期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全市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管理处要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安排落实“打非”工作。 

  (三)完善奖惩制度 

  实施“打非”考评奖罚制度。各县(区)、管委会及涉非乡(镇)原上缴市财政的“打非”保证金转为“打非”考核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打非”工作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对存在非法开采的予以罚款。 

  市督导组督导检查发现非法开采迹象的,下发《打非督办函》到相关县(区)、管委会;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到位的或者督导检查发现正在非法开采的,下发《打非督办令》。对下发了《打非督办函》的,每一次罚款相关乡(镇)2万元。对下发了《打非督办令》的,每一次罚款相关县(区)5万元,并取消相关县(区)、管委会及乡(镇)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收缴的罚款统一纳入“打非”考核资金管理使用。 

  (四)实施约谈问责 

  市督导组下发了2次《打非督办令》,市政府将对县(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和乡(镇)、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下发了3次《打非督办令》的,或非法开采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对因非法开采造成死亡事故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管理处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实行问责;对为非法矿井提供电力和火工产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县(区)、乡(镇)和有关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台、宣传单、宣传栏、网络、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开采的危害性,宣传市政府“打非”的决心、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各县(区)、涉非乡(镇)要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公布“打非”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对举报一经属实的,予以物质奖励。要在非法开采矿区路口悬挂“打非”宣传横幅,在“打非”检查站卡标注站卡名称,在非法开采矿区、矿点树立警示牌。使非法开采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为“打非”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 加强组织保障 

  在坚持市委常委挂点督导各县(区)“打非”工作的基础上,调整完善全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见附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打非”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均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打非”领导小组,全面履行“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职责。 

  附件:萍乡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萍乡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叶华林  市政府副市长 

   员:周晓春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根萍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新民  市财政局局长 

      黎春源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小勇  市林业局局长 

      颜云红  市安监局局长 

      刘培圣  市煤监局局长 

      熊明友  江西煤监局赣西南分局局长 

      郭志红  萍乡供电公司总经理 

      钟耀斌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刘继东  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黎春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继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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