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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芦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芦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五项制度已经县政府四届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芦溪到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芦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和规范,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五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点击网站、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六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七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良好,60分—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芦溪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芦溪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审核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核”的原则,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并结合分析信息关联性,防止信息汇聚而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稿的文件,先由该部门保密审查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二)签署意见后交由拟文科室走签发程序,呈送审签。

  (三)重大事项或者部门有异议的,报主要领导审签。

  (四)全部审签程序完毕后,拟稿人应在文件印发前再次进行核对把关。

  第六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能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不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正确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芦溪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六条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七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咨询途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信息公开。(详见附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芦溪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bet365体育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推卸责任、转嫁责任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七)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八)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作出处理的监察机关。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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