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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县保密机要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信息产生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初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发布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条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发布;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发布;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发布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发布;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发布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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