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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推进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责任部门: 市国税局 生成日期: 2018-06-01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530-0401-2018-1351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日前,市国税局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要求,认真推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工作。

  该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筛选出全市符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积极对接转登记纳税人,开展政策宣讲和培训辅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全面了解转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并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行使自主选择权利。同时,该局在办税服务厅增加导税人员,对填写纳税申报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等办税事宜开展专门辅导。截至5月31日,该局共为符合条件的171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做好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工作,对涉及的新办业务、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优先、重点进行宣讲、培训和辅导,确保纳税人在6月征期顺利申报。

  市国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自今年5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的其他事项,请参阅《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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