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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责任部门: 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 2017-09-14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20-0203-2017-0198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61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主战场。当前公立医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逐利机制有待破除,外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结构布局有待优化,合理的就医秩序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依然较重等,迫切需要通过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强化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加以解决。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我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采取“自下而上、先易后难”的推进策略,2012-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率先实现全覆盖;2014年以来连续三年分三批在7个设区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其余4个设区市中,赣州和抚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已于2017年9月1日零时启动改革,南昌、吉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和省直医院将于9月9日零时启动改革。届时,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实现全覆盖,正式告别半个多世纪的“以药补医”历史。

  二、《方案》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突破口,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统筹推进管理体制、人事薪酬、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综合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到2020年,基本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三、《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一是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别对界定改革范围、明确改革时间节点、制定实施方案、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等五项重点改革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巩固完善前三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体现改革成效,要求新余、鹰潭、九江、萍乡、景德镇、宜春、上饶等前三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2017年底要全面落实药占比、按病种收付费病种数、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预约转诊比例、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和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量化考核指标要求。

  三是拓展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围绕“构建一个新格局”,积极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聚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抓住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这一“牛鼻子”,发挥其在引导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优化收入结构等方面的作用,激发医疗机构主动改革的内生动力。

  四是发挥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引领作用。抓好新余市和芦溪县、于都县、修水县、上高县、瑞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示范工作,创新体制机制,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点。要求各设区市分别确定1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树立改革样板,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

  五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管,完善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分类确定区域和单体公立医院的医疗收入增幅控制目标,力争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

  四、《方案》的特色亮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着眼部门协同和政策联动,落实各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并将医疗、医保、医药相关职能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分管,建立有利于“三医联动”的组织领导体系。

  二是体现政府办医责任。明确省财政对省直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部分按10%比例予以补助。对产生政策性亏损的单体医疗机构,按取消药品加成金额的5%为上限安排补助经费,政策性亏损低于5%的据实补助;对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省财政予以补助。

  三是合理确定药品综合加成率。将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全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按20%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充分尊重了当前公立医院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四是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将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等腾出的空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其中,通过药品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腾出的空间,8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强调价效果动态监测,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医务人员积极性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五是完善价格调整与医保政策衔接机制。主要选择价格矛盾比较突出、改革呼声较高、普遍适用性较强、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价格调整,所有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同时,按照“保基本”原则,调增的门诊诊查费以普通门诊新增价格额度为报销定额,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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