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萍乡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群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4-09-02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00-0202-2014-0181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府发〔201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市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5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日   

 

萍乡市市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指市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 【目录效力】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外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 【基本原则】《目录》管理遵循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为《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目录》的编制、调整、更新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改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管理工作,加强审批事项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审批流程。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目录内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和编码、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内容。

  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关。

  第七条 【设立依据】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法律法规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明确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 【取消情形】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分级管理的事项中上级人民政府已经取消的;

  (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以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

  (五)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变更情形】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分级管理的事项中上级人民政府已经调整权限的;

  (二)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三)可以交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

  (四)因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实施机关发生变动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调整申请】实施机关因机构改革予以撤销、合并或分设的,改革方案中明确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应当向市审改小组提出增加、取消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申请。

  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改小组提出取消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申请。

  依法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目录》,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改小组提出将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的书面申请。

  承接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改小组提出将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的书面申请。

  实施机关为多个部门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机关向市审改小组提出增加、取消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申请。

  实施机关向市审改小组提出的书面申请由市审改办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 【调整程序】实施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向市审改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审改办受理。市审改办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公共政务、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认为依据不足或者无可行性的,市审改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并说明理由;拟同意增加、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变更实施机关的,提交市审改小组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衔接措施】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以标准化格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以下简称标准化内容);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强化后续监督管理的,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但不得变相实施或者上收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目录公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审改办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对外公布《目录》。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后可以不予公开。

  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应当将《目录》在市行政审批网公示。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窗口、部门网站和市行政审批网对外公开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标准化内容。

  第十四条 【动态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市审改办应当会同公共政务、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更新】市审改办应当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变更等情况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及时反馈给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有关实施机关。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应当在行政审批网及时调整更新;有关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窗口、部门网站和市行政审批网及时更新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目录》管理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等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市审改办、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市审改办应当会同市效能投诉中心、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等部门对实施机关的《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目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移送市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督导下级《目录》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实施机关应当配合市审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以及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措施向市审改小组书面报告,由市审改办负责受理。

  第十八条 【解释机构】本办法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字体: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常见问题 | 使用帮助 | 版权声明 | 隐私说明
主办: 萍乡市人民政府 承办: 萍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萍乡市信息中心
建设与维护: 萍乡市政府网站服务中心 邮箱: wzbjb@pingxiang.gov.cn
赣ICP备05006704号
建议:电脑显示的分辨率1024*768;IE浏览器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