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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4-09-30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00-0202-2014-0183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府发〔201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实现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行政机关)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目录效力】市行政机关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纳入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外充分开放,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市行政机关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

  第四条 【基本原则】《目录》管理遵循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发改委为《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目录》的编制、调整、更新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和市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目录内容】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应当明确类别、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执行机关等内容。

  第七条 【设立依据】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或限制,其他文件不得设定禁止或限制市场准入事项。

  第八条 【取消情形】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二)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冲突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变更情形】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已经修改的;

  (二)区域发展政策变化;

  (三)其他应当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调整申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设定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取消或者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书面申请。

  新设立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目录》,执行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将新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项纳入《目录》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调整程序】执行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应当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受理。市发改委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法制、机构编制、监察、公共政务等部门进行审查,认为依据不足或者无可行性的,市发改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并说明理由;拟同意增加、取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或者变更实施机关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衔接措施】对纳入《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督促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对禁止类项目,严禁市场主体投资;对禁止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要求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停产或关闭。

  对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不再审批,建立前置事项承诺加备案、承诺公示、责任追究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

  执行机关要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公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改委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对外公布《目录》。

  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应当将《目录》在萍乡市行政审批网公示。

  执行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对外公开本部门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

  第十四条 【动态评估】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法制、机构编制、监察、公共政务等部门定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更新】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增加、取消、变更等情况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及时反馈给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有关执行机关。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应当在萍乡市行政审批网及时调整更新;有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受理窗口和部门网站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目录》管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等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市发改委、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执行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监察局、市效能投诉中心、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等部门对执行机关的《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下级《目录》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执行机关应当配合市发改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实施情况向市发改委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解释机构】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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