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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莲花县首例环境违法排污人员被行政拘留
责任部门: 莲花县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17-05-24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280-0701-2017-0081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5月23日,莲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县环境保护局移交处理的涉嫌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当事人杨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这是莲花县首例因环境污染被拘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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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莲花县环境保护局在县工业园检查时,发现莲花县宏鑫门业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工业园下水道。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和取得排污许可证,车间内建有电解抛光生产线,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工业园下水道,切割车间也未配除尘装置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其违法行为,莲花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5月22日,复查发现该企业仍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5月23日,莲花县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处理,当天上午11时,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当事人杨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下一步,莲花县环境保护局继续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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