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土资征[2018]272号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芦溪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萍国土资字〔2017〕173号)业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芦溪县将新泉乡蔡家村、长冲村、龙王潭村、大江边村、东江村,万龙山乡南岭村、槽下村、东坑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11.8492公顷(其中耕地5.69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0004公顷。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1483公顷。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12.9979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用于公共设施、其他商服项目建设。
二、你局要进一步督促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5.6914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你局要督促芦溪县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同时,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将相关信息在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时公开。
四、你局要督促芦溪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应土地时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27日